編輯同志:
  劉某和李某為組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籌備小組。7個月前,我應聘到籌備小組從事文案工作。如今,因公司未能成立,籌備小組被解散,我也不得不離職。當我要求劉某和李某支付拖欠我的兩個月工資並給予一年的離職經濟補償時,卻遭到拒絕。劉某和李某說,他們只是發起人,發起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都必須由成立後的公司享有或者承擔,公司未能成立,即意味著沒有承擔支付被拖欠工資、經濟補償的主體。請問:劉某和李某的說法對嗎?
  讀者 梁冠秀
  梁冠秀讀者:
  你有權索要被拖欠的工資,但無權獲得經濟補償。
  一方面,劉某和李某必須承擔支付工資的義務。公司法第94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這表明如果擬成立的公司“夭折”,發起人必須對發起過程中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你被拖欠的工資形成於劉某和李某發起公司期間,性質上屬於債務之一,這決定了他們必須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但是,你不能獲得離職經濟補償。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據此,劉某和李某擬發起成立的公司不屬於其中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用工主體資格。發起人雖可以以個人的名義雇用員工並形成雇佣關係,但當公司成立後,雇員便成為公司的員工,發起人雇用員工的行為也就被公司建立的勞動關係取代。反之,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則被雇佣人員不可能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由於你與發起中的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則你在籌備公司期間的工作時間不能算作工作年限,也就拿不到經濟補償。
  本報法律組  (原標題:籌建公司“夭折”能索要工資嗎)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z09azlmr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